1、本快递单为民航快递企业专用,是经发件人委托本公司填开的,并经发件人和本公司签章,成为快递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2、发件人必须如实填写快递单,对于所填内容不准确,给本公司、承运人或者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发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发运国际快件,发件人还应提供商业发票、品质说明、装箱单等保管所需有关文件。
4、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本公司不收运。
5、本公司从快件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此期间,如发生快件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快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和毁灭; 3)包装方式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4)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
6、发件人发运的国内或国际快件,毛重每千克价值分别在人民币20元或200元以上的,发件人可办理声明价值,并按规定缴纳声明价值的附加费。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赔偿最高限额为国内快件毛重每千克20元,国际快件每千克为200元。
7、由于发件人或收件人原因致使快件无法按时送达、责任自负;无法送达而需要退运时,本公司可向发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相应的退运运费,手续费和保管费。
8、索赔期限为收件人签收快件后3天内,超过索赔期限,收件人或发件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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