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的权利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终止运输,或者在目的站或者在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收货人的权利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除上述情形外,收货人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
  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获人。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运合同规定的义务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可以以本人的名义行使上述权利。但并不因此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有任何与航空法规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予以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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