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凭证进行了法律规范。除客票以外,对行李票及航空货运单进行了详尽规定。  
 

1、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其主要内容包括: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适用国际公约的声明;行李的件数和重量;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金额等。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但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的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生效。无论是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承运人均无权援用航空法中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2、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承运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写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航空法中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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