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际航空所需技术规定以外,TRAFFIC
RIGHT通常被理解为业务权。它是国际航空运输的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我国也有地区称之为航权,而在广义上TRAFFIC RIGHT应被称为"运营权",即航空市场准入权,是航空运输的基本权利,包括航线权、业务权、经营权、运力权和定价权等。
TRAFFIC RIGHT的要领出自1994年芝加哥会议。在会议上制定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上通常称之为"五种空中自由"(FREEDOMS
OF THE AIR)。基主要内容是:
第一业务权:不降停地飞越该国领土的权利;
第二业务权:在该国作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即只作技术性降停,如添加燃油、检修飞机等,而不上下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第三业务权:在该国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家的旅客、货物、邮件权利;
第四业务权:在该国装上前往航空器所属国家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第五业务权:在该国装上前往或卸下来自任何第三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第一、 二业务权是非商业性权利,故被称为"过境权"(TRANSIT RIGHTS);
第三、四、五业务权是商业性权利,故被称为"业务权"(TRAFFIC RIGHTS)。
此外,还有所谓第六业务权、第七业务权和第八业务权的提法,它们均由第五业务权演变而来,由于目前在国际上还存在争议,本教材不作阐述。
业务权的取得主要是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而取得的。两国没有航空协定,就不可能从对方取得业务权,业务权的取得往往以互惠、对等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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